2023招搖撞騙罪具體立案標準
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關于招搖撞騙罪具體立案標準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招搖撞騙罪具體立案標準 1、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 進行詐騙的行為 原則上就構成犯罪 應當立案追訴。招搖撞騙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 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 進行詐騙 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稱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 2、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在社會上的形象,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 3、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騙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此處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出于為了耍威風、滿足虛榮心而自我炫耀,并無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4、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5、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招搖撞騙罪怎么判
招搖撞騙罪判刑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關于招搖撞騙罪怎么判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招搖撞騙罪怎么判 1、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招搖撞騙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詐騙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 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1、冒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2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一、招搖撞騙罪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依據以上法條分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稱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 (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在社會上的威信,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騙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此處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出于為了耍威風、滿足虛榮心而自我炫耀,并無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 1、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招搖撞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一)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二)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后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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