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票據欺詐?
有一些企業業務人員對票據缺乏深入的了解,對票據的風險性認識不足,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鉆空子,實施票據詐騙,那么應該如何防范票據詐騙呢?防范票據業務風險的措施:
1、加快《票據法》的修訂進程,強化票據業務的監督管理。在當前我國金融業自律管理能力較弱及內控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防范票據業務風險的有效方法是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加強監督管理。首先,要盡快補充修訂有關票據法律法規,堵塞現行票據交易法規存在的諸多漏洞,完善法律所應具備的約束和懲罰機制;其次,要加強票據市場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作用,對于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和規范承兌和貼現業務活動;第三,要加大執法部門對票據違法犯罪的查處和處罰力度,最大限度減少票據詐騙案件的發生。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內控機制。在票據業務活動中,商業銀行是最重要的環節,如果商業銀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結構,注重自身效益和風險控制,作為票據提供者和資金需求者的企業,即使有再強的欲望和可能欺詐銀行的資金,最終也難以如愿。將承兌匯票業務列入信貸資產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承兌墊款計入不良貸款之列,強化對臨柜人員的業務培訓,規范銀行票據業務操作流程等控制票據業務風險的措施都必須以此為前提。也就是說,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內控機制,也就難以從根本上控制風險。
3、建立全國性的網絡化、電子化票據查詢統計,加強信用秩序建設,防范道德風險。進一步提高商業匯票防偽、防詐的科技含量,規范票據業務中的印章使用標準;通過全國票據聯網,建立新的票據查詢方式;優化票據業務發展的外部環境,建立社會征信體系,完善社會信用制度,規范社會各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為銀行全面、真實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提供保證。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聯合制裁力度,發揮銀行同業公會的作用,通過制定同業競爭規則,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防范道德風險。
票據詐騙客觀行為有哪些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 匯票 、 本票 、 支票 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此項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這里所說的“作廢”的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包括《 票據法 》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還包括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作廢的票據。同上述第一種情形一樣,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已經作廢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冒用”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指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據,而使用進行詐騙活動;二是指沒有 代理 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 空頭支票 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這里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鑒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鑒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一個印鑒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鑒不符。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 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的當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匯票、本票并在這些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時,必須具有可靠的資金保證。這里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欺詐有哪些表現形式和手段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于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于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里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里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鑒的支票交給采購人員隨身攜帶,而采購人員并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于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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