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伙協(xié)議如何認定合伙關系
沒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時怎樣認定合伙關系 第一,沒有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伙情況進行了核準登記的,又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此處,個人合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應視為特定的國家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經濟組織形式形成的一種確認,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認定個人合伙的成立。第二、在無書面合伙協(xié)議又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在具備合伙個人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條件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具有合伙關系。第二層意思對個人合伙關系的成立規(guī)定得更為寬松,但也對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認定個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在審判實踐過程中,個人提出有合伙關系往往是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情況下產生的。在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的情況下,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辦事。但無書面合伙協(xié)議的情況下,一方主張有合伙關系要求分配合伙利潤,而另一方往往否定雙方存在合伙關系。主張有合伙關系的個人在無書面合伙協(xié)議的情況提供兩個以上證人證言用以證實個人合伙關系的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就成了確定個人合伙關系成立的關鍵。我們認為司法解釋中所規(guī)定的在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基礎上“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應當理解為第一,兩個證明人應當與合伙無利害關系,即該證明人不得有與一方有親屬、朋友關系或也可參與合伙利潤分配等存在作證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第二,無利害關系人應屬于曾參與、見證過合伙協(xié)商過程,知曉合伙的具體內容,對合伙形成合伙約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該無利害關系人并非只是聽某一合伙人說過或從其他第三人處聽說過有合伙一事。第一點容易把握,但對第二點較難掌握,也是司法審判實踐中容易忽視的地方。 主張合伙關系成立的一方為證明有合伙關系往往會提供不少無利害關系證明人,這就要求我們仔細審查該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內容,確定其證明力的大小,如該利害關系人沒有參與、見證過合伙協(xié)商過程,對合伙的具體內容如個人之間如何投資,投資比例,如何經營,如何分配利潤共擔風險等具體內容均不知情,僅僅在作證過程中只是陳述聽當事人一方或從其他人處聽說過進行了合伙,或猜測存在合伙情形,則不能達到證明雙方具有個人合伙關系的目的,即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個人合伙關系。 在無書面合伙協(xié)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伙關系的認定對雙方當事人在權利義務的確定有重大影響,一旦認定個人合伙關系成立,也就意味著主張個人合伙關系成立的當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對合伙事務享有處理權,對合伙財產享有結算、分配等權利,所以,在無書面合伙協(xié)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伙關系的認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護主張個人合伙關系成立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合伙經濟體的正常發(fā)展。
沒有合伙協(xié)議如何認定合伙關系
沒有合伙協(xié)議認定合伙關系:
1、沒有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伙情況進行了核準登記的,又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2、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xié)議。合伙協(xié)議是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xié)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
3、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或監(jiān)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4、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5、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6、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民法通則關于合伙的規(guī)定
法律主觀:
1、民法通則第32條規(guī)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參加者互相出資,才形成經營體的物質條件,出資不以貨幣為限,實物或者技術也可以。合伙財產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資,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出資財產即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成為合伙人共同財產;其次,合伙財產由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構成。2、個人合伙內部合伙人對合伙財產實行共有共管。所謂共有,是指合伙財產屬全體合伙人共有;所謂共管,則指共同經營,各個合伙人對于合伙事務,均有決定權、執(zhí)行權和監(jiān)督權三、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1、合伙人身份的確定。(1)原則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2)但根據《民通意見》第46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按照協(xié)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因此對合伙人身份的確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參與盈余分配的,就應當認定為合伙人。(3)排除:A.當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虧,只是利用勞務或者提供財產獲得固定收入的,不屬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擔風險的,也不應作為合伙人對待。△合伙協(xié)議合伙協(xié)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根據《民法通則》第31條的規(guī)定,成立合伙必須有合伙協(xié)議,而且原則上要求書面形式。但是根據《民通意見》第50條的規(guī)定,如果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2、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1)共同決定權(2)執(zhí)行權(3)監(jiān)督權(4)請求權△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A.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伙人則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B.合伙負責人在法律上視為合伙的代表人,具體執(zhí)行合伙事務,其執(zhí)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C.、但在合伙內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請求有過錯的負責人賠償其損失。D.如果合伙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guī)定,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條件有關入伙的約定,合伙人應在合伙合同中寫明或另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若為合伙企業(yè)還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xié)議,否則入伙無效,擔個人合伙不以書面協(xié)議為必要。(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納的合伙人,對他加入前合伙的債務,與原合伙人負同一的責任(連帶責任)約定新合伙人對前合伙的債務不負責任的,承擔了前合伙債務的新合伙人,有權就其承擔數額向原各合伙人追償4、退伙(1)退伙指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為聲明退伙與法定退伙。A.聲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則上有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開除時出現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沒有規(guī)定退伙的,原則上應當允許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協(xié)議退伙、單方面退伙、自動退伙、強制退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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