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非法融資
如果向親戚或朋友借貸組建一家公司,如果不分股權,在規定時間內返還本金,并在一定的年限內(比如10年),給以公司一定比例的利潤(每年利潤的20%)作為對借款人的回報,這屬于非法融資嗎?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項目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它是依靠項目自身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擔保條件而進行的融資。項目融資具有下列幾個特點:1、至少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項目自身,而非法融資與其有本質不同
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于,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于興建的某個項目,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項目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但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工程項目的主辦人或主辦單位一般都專門為該項目的籌資而成立一家新的項目公司由貸款人把資金直接貸給工程項目公司,而不是貸給項目的主辦人,在這種情況下,償還貸款的義務是由該工程項目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承辦人來承擔,貸款人的貸款將從該工程項目建設投入營運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償還,因此,貸款人所看重的是該工程項目的經濟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項目的成敗對貸款人能否收回其貸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項目成敗的關鍵是項目公司在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中要有準確完備的信息來源和渠道,要對市場進行周密的細致的調研
分析和有效的組織實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識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要有預見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采取的相應對策,這些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在國際上一些大型的投資項目,通常都由一家專業的財務顧問公司擔任其項目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公司作為資本市場中介于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憑借其對市場的了解以及專門的財務分析人才優勢,可以為項目制定嚴格的,科學的,技術的財務計劃以及形成最小的資本結構,并在資產的規劃和投入過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融資非法集資有著什么區別
融資非法集資有什么區別 融資是合法的,集資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合法的集資也屬于融資。 融資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采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 債權人 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非法融資就是個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進行融資,最后還不上,構成犯罪。 觸犯 刑法 ,構成 集資詐騙罪 。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最大的區別在與股權融資是合法的法律行為,而非法集資是非法的。 (1)實質性區別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準在于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于銀行的利息,而股權融資是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 股東權利 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2)對金融秩序的影響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融資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并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融資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非法集資與 股權投資 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制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并承諾收益。股權融資則不同。 (4)法律保護方面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融資最終 有限合伙企業 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融資是以“領投人 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伙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的。 融資非法集資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股權融資一般是公司有著良好的發展狀況,并且有著極好的藍圖規劃,然后根據科學的規劃決策,進行合法股權融資。而非法集資則是沒有合法的手續,并未將公司的發展作為重點,而是以集資為重點,并且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
非法集資和融資有什么不一樣
1、融資一般是中小企業在進行的一種集資手段,都會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和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而非法集資則不一定信息全面。 2、融資項目都是經過相關部門依法批準的,而非法集資一般未經批準,即使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等。 3、非法集資會承諾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返還本金與收益。返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以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4、非法集資會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 不作為犯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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