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于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
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持。
4、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工商登記只是股權變更的公示方式,不作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股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征得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同意;未經同意轉讓股權且合同簽訂后公司其他股東也不認可的,股權轉讓合同對公司不產生效力,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受讓人明知股權交易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而仍與轉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公司其他股東不認可的,轉讓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應當辦理有關股東登記的變更手續,受讓人得以以股東身份向公司行使權利;公司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受讓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不得向轉讓人主張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法律分析: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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