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后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擴展資料
必要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
3、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需完全等價;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棄有效的訴權構成對價;
7、部分支付不能作為償還全部債務的有效對價,但這一規則受到禁反言規則的制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對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支付對價
根據《票據法》第10條,對價是指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它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對價是相對應的代價,比如出票人收款人處購買價值10萬元的商品,簽發一張10萬元的支票給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萬元商品就是相對應的代價。第二,代價應由票據雙方當事人約定。即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代價,無論是商品,還是勞務、債權等,均需雙方認可、同意。《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在實務中,票據的取得不給付對價有兩種情況:一是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對價或相當的對價而取得。第一種情況,因稅收、繼承、贈與本身系無償法律行為,因此而取得的票據,自然不受對價原則的限制,無償取得票據者享有票據權利,但其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這里的前手應為直接前手。第二種情況,除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情形外,如果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相當對價的,票據的取得人只要沒有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等行為,屬于善意取得,比如持票人,因無息借貸取得票據,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未能對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貨義務且基礎合同關系仍然有效而并未解除時,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票據權利取得的基本原則:
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如下: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票據是指發票人依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三條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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