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且規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主張予以撤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中也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所謂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以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強調的一項消費者權利。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也是法律上所說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因此,在整個市場活動中,消費者和經營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現代社會的群體結構來看,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作為單個個體往往在經濟上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突出和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同時突出和強調經營者提供公平交易條件的義務。這實際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弱者保護法律的共同的作用機制,即在法律上額外地給實質上的弱者增加權利或者額外地給強者附加義務,打破形式上的平等,以達到實質上的相對平等。這是對民法中平等原則的一種修正,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種客觀需要;也是國家和法律越來越多地參與和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表現。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有其特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①保障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權利。②要求價格合理的權利。③要求計量準確的權利。④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⑤拒絕、抵制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權利。
法律分析: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 第一款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的消費交易中所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的權利。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進行了不公平交易后,消費者除了可以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外,還可以經營者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自己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無效為由,主張法院宣告該交易自始無效。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法律分析:(1)交易行為的發生是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不得有強制性的或者岐視性的交易行為;同時在商品的質量擔保、公正的價格和準確、真實的計量條件下從事交易。
(2)交易的結果可以達到消費者預期的目的。所謂預期的目的,是指消費者的消費欲望變成現實,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的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貨幣換了等價的商品或者服務。
(3)公平交易是交易雙方協作完成的。所謂協作完成,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都以誠實可信的態度對待對方,并且都獲得了不同目的的結果。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