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糾紛如何處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解決是十分復雜的,它涉及幾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同時還有裁決或判決得以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在四種方法中進行慎重選擇,并將選擇出的方法以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在爭議出現后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由于種種原因發生權利、義務的爭議,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協調相互間的關系,發展往來;若雙方爭執較大,達不成協議時,可請第三者調解。我國一貫主張以調解為主、多調解少仲裁,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省時、省力、省錢。調解不但可以獨立于其他方法專門采用,也可以在仲裁過程及訴訟過程中隨時采用,能通過調解解決的就不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而從實踐上看,國際經濟合同爭議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般都習慣于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而很少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因為:第一,仲裁方法較為靈活。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大都屬于民間或半民間組織,仲裁員是當事人選擇的,處理爭議時很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慣例,從而為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提供了保證。因此,當事人應重視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第二,仲裁解決爭議及時、迅速,仲裁程序簡便,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所付費用比較低。第三,司法程序較繁瑣,審理時間長,其判決可以在官方報刊上公布,而仲裁解決不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公布,這有利于為當事人保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二、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什么 1、包裝條款不能太籠統。 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準出口包裝,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2、慎重采用憑樣品成交。 憑樣品買賣系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最后的交貨依據。憑樣品買賣一般是采用標準樣品來表示貨物的品質,而整批貨物很難做到百分之百與其一致,故此種方法用于一些不易準確描述貨物質量的情況比較適宜,例如皮革制品。對于組成成份、檢驗標準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如化工產品,就不大適宜,最好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份和檢驗標準作一規定,以避免貿易糾紛。 3、商檢條款應嚴密。 根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在法定檢驗范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在對外貿易中,由于簽訂合同時漏訂商檢條款,或者是在商檢條款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標準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給外方鉆了空子,造成經濟損失。三、涉外合同管轄注意什么 涉外合同管轄,是指由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定條件自行約定或協議確定行使案件管轄權的法院這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確定合同糾紛案件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管轄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轄將確定管轄的權利交給當事人,避免了國家之間直接發生管轄權沖突,實踐中,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轄: 第一、涉外合同管轄依照訴前是否存在書面協議可以分為明示合同管轄和默示合同管轄,默示合同管轄就是所謂的應訴管轄;依照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作用為標準,可分為專屬合同管轄和附加合同管轄。 第二、注意協議選擇法院管轄要受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就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改變管轄法院。同時,合同管轄也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否則,協議無效。 第三、明示合同管轄,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糾紛,向某國法院提訴訟。這種協議可以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載入合同之中,也可以獨立于合同之外對管轄權單獨進行協議。明示合同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糾紛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是比較復雜的,在處理上以協商為主,如果走司法程序會比較麻煩。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國際貿易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這種合同不僅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因此國際貿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國際貿易合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聯系雙方的紐帶,對雙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就是違反合同,即違約。當違約造成損失或損害時,受損害方可依據相關適用法律提出索賠要求,違約方必須承擔造成的損失。如果一方因客觀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條款或終止合同時,必須提請對方確認。如果對方不同意修改或終止合同,除非提請方證明出現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否則,提請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