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義務有哪些
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有: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2)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義務。
風險提示:受托人除依照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托人的清算人有哪些義務?
受托人的清算人的義務:
1、因受托人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2、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風險提示:委托人破產,受托人履行繼續處理義務的期限:
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直至委托人的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時止。但若由于委托人的清算組織的過失遲延承受委托事務的,受托人在應當由委托人的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時終止其承擔的繼續處理義務。
法律依據:《信托法》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信托受托人的義務
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是: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以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受托人在信托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二、信托關系的規定 信托關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當事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以信托財產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信托關系實際上是信托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托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托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借以產生信托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托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托法規定。 信托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托行為、信托目的、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信托客體、信托報酬、信托結束。 1、信托行為是指以信托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托的行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的人。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財產,按約定的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體是指信托關系的標的物,即信托財產。 5、信托報酬是指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托財產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托結束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制中,我國的信托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于另一方。信托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托行為、信托目的、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信托客體、信托報酬、信托結束。
簡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法律分析: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義務
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應當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質可分為三種:其一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絕對不能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導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堅持委托人的指示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權。其三是任意性的。
2、辦理受托事務的義務
這是受托人的主要義務。由于委托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相互信賴關系,所以在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和習慣,且也無不得已的原因時,原則上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而不得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許受托人任意地為轉委托,是為了防止出現受托人有負委托人的信任而損害其利益的情形。
3、報告義務
受托人應依委托人的請求,隨時或者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受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關系終止或委托事務已經完成時,受托人應該將處理受托事務的經過及處理受托事務的結果報告給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如清單、發票等。受托人履行報告義務的具體內容由當事人根據需要約定。受托人履行報告義務,尤其是委托事務終止時的報告,不以委托人的請求為前提,雖委托人未請求其為報告,而受托人不及時報告的,也是違反委托合同的行為。
4、移轉利益和權利的義務
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所收取的貨幣、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權利應當交付給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確規定受托人履行移轉利益和權利的義務的時間,因此受托人的交付義務屬于不定期債務。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沒有履行交付義務的,受托人應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5、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受托人對委托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四個方面:
(1)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權限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委托關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與受托人間相互信賴為前提的,故原則上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將委托事務轉由第三人處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共同委托,是指數人同時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為其處理委托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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