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企業法人才能申請破產,沒有關于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申請破產保護的。
企業法人申請破產的條例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當企業法人有上述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流程如下:
債務人具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
申請破產的利弊如下:
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第八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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