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
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企業法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缺乏清償能力。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申請破產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申請破產啟動程序的情形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院受理申請破產的條件
在破產案件的受理上,由于政策性干預較強,許多案件往往是政府決定破產后,才由法院受理進入破產程序,法院很少從法律要件的角度去審查該企業是否具備破產的條件。那么法院受理 申請破產 的條件都有哪些,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 債務人 破產的 訴訟 行為。破產申請的提出,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起點,但是進入破產程序的前提。根據我國 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 債權人 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的資格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 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可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
當事人如何申請破產
法律分析: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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