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惡意串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債權問題先行協商,惡意串通意圖損害保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簽訂的保證合同是無效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2、受欺詐、脅迫簽訂保證合同根據民法典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并非自愿,而是受到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可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私自轉讓還在保證合同的期限內,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但并未進過保證人的同意,或者是保證合同中約定了債權不能轉讓,債權人依舊轉讓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4、債務私自轉讓債務與債權一樣都是可以轉讓的,但必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債務的轉讓經過債權人同意的,而保證人不同意或者并未告知保證人的,保證人可免除轉讓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
5、合同變更引起債務加重保證合同相對于債權債務合同來說,屬于從合同。從合同根據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私自變更主合同的,導致保證人保證的債務范圍加重的,不需要承擔新增加的債務的保證責任。
6、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并無通過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索要債務或者并未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等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的,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7、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綜上所述,受欺詐、脅迫或者是惡意串通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未經保證人同意,債權債務人私自轉讓債權債務的,或者是債權人本身怠于行使債權的,也可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有: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合伙的連帶責任;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3、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等。
二、保證期間6個月還是2年
1、擔保的期間是六個月。
2、保證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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