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在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訴訟程序如下:
1、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立案;
3、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在規定期限內答辯;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判決。
司法調解和訴訟的主要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訴訟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寬泛的,不僅適用于因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而且還適用于因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調解的適用范圍要比仲裁范圍寬,可以和訴訟類比。
綜上所述,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擔保期間與訴訟時效
擔保時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一、擔保期限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二、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95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在當事人進行訴訟時也是要確定訴訟的具體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了一些法定事由后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中斷一般會包括起訴、認諾以及請求等各類事由,當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解除后,那么訴訟時效也是會重新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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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限與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擔保期限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三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可約定的除斥期間,在這斷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了期間,保證人的 保證責任免除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怎么寫
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一)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三)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現在的人都會保護自己的權利,當事人在打不動產官司的時候,選擇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隨意去一個地方,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就不會審理案件,就可能會錯過最佳訴訟時間。那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呢?接下來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從判決或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即在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又一次中斷,比如強制執行,此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因為,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話,就會產生一個時間段,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沒有結束,但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已經中斷的荒謬結果。 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即三年,其起算點是: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二、什么是保證債務 保證債務,是指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履行主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有兩種:一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一性質的保證債務所擔保的主債務,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債務,對于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設立保證履行的保證責任。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主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其效力及于保證債務,即發生絕對的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并不友于主債務,僅發生相對的效力。保證債務的范圍,如果保證合同沒有具體規定,應包括主債務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于主債務的負擔。在保證期間,保證責任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但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三、物權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1、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2、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占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3、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4、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 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 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占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6、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保或變態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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