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xiàn),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是為了擔保人求償權的實現(xiàn)而創(chuàng)設的一種擔保形式,本質上仍屬于擔保。它包括了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和質押,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反擔保也具有從屬性。
對反擔保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應當適用《九民會紀要》第55條的判斷標準,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反擔保合同在適用這一判斷標準時,面臨的首要問題在于如何確定主債務。確定反擔保責任的主債務,首先需要明確反擔保合同所從屬的主合同。
從擔保合同棗改的從屬性上分析,反擔保合同從屬于何種合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主流的觀點認為,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本擔保合同,它是本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凳中判同的從合同。
另外有學者認為,反擔保合同并不從屬于擔保公司和商業(yè)銀行之間的本擔保合同,而是從培野屬于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委托擔保合同。對反擔保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效力的判斷,確定主合同至關重要。
效力判斷
關于反擔保從屬于何種合同,擔保法以及物權法等相關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并未加以明確。最高法院關于反擔保的論述中,也僅提到了反擔保以本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并未指明反擔保從屬于本擔保。對此,筆者較為贊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委托擔保合同的觀點。
從反擔保設定的目的分析,它是為了保障擔保人債權的實現(xiàn),若將反擔保視為從屬于本擔保,則反擔保最終將受限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債務,反擔保也將蛻化成維護債務人的一種手段,這將使得反擔保關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較大的約束,不利于維護擔保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xiàn),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shù)膫鶆眨邢騻鶆杖俗穬數(shù)臋嗬.數(shù)谌诵惺棺穬敊鄷r,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xiàn),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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