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一)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
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記載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并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8、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的幾種常見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轉讓的;2、侵害其他股東有效認購權的;3、轉讓程序、形式、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轉讓股權的;5、其他無效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公司股權代持司法解釋與常見問題解答
股權代持糾紛,實務中發生的不少。我們先從最高人民法院《關干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來找找相關的關鍵條款。通讀后,發現有三條:關鍵條款一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你想確認股東資格,是要把公司作為被告的,相關股東是作為案件第三人的。關鍵條款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
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解讀:想確認自己享有股權,首要的,得證明你(指隱名股東)出資或認繳了。
關鍵條款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01實際出資人向名義股東要求解除代持、返還出資款、返還投資權益、賠償損失的,訴的是名義股東;02實際出資人想登記在工商上,需要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一條程序上的要求在司法認定上非常重要。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律師常被咨詢到的三個相關問題:怎樣判斷公司對實際出資人是知悉、認可的?
A:看公司有無通知其參加股東會或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其有無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如是,則可認定實際出資人事實上享有了股東權利。有出資是否就可以證明隱名股東身份?
A:不是。出資雖是證明隱名股東的首要特征,但是由于實踐中,也會有委托他人代為出資或者借貸的情況,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拿不出書面的代持協議,又無其他證據來佐證代持的合意,則出資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債權債務關系。
股權代持是不是必須要有書面的合同文件?
A: 不是。一方面,有書面文件則基本可證明股權代持關系,除非涉及無效情形;而對于沒有書面文件的情形,法官會綜合考察以下。
01會看是否存在合理的代持理由,“你說是代持,為啥要代持呢,是因為公務員身份不方便,還是行業資格禁入,還是股權讓與擔保?”
02出資的資金是誰出的,以及如何出的。具體轉賬時,是直接轉到公司還是先轉到名義股東,再由其轉到公司;轉賬時是怎么備注的;微信上是怎么溝通的。公司/名義股東是否有出具確認收到股權投資款等表述。
03誰在日常hold住公司,誰在經營,誰在事實上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換個角度說,誰在幫公司扛債/舉債。
04最后,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曉、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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