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具有獨立性;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任職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該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3、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4、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5、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況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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