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產企業真正開始進入清算的標志,預示著破產企業已經走向倒閉的境地,因此,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將會給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帶來一定的影響,破產宣告使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則強化了對債務人的限制。除了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認為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以外,破產企業應停止所有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律分析:破產宣告對債權的效力為,使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1、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1)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后,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 (2)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2、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1)《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一旦破產,便喪失了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企業破產法》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于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3、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4、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1)企業被宣告破產后,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 (2)職工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并有權自謀職業。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