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征稅原則是什么
一、我國消費稅改革的必要性
1988年,國家為了緩解當時供求矛盾較大的彩電、小轎車的市場供需狀況,限制擾亂流通領域的不規范行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決定開征特別消費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94年開始征收消費稅。當時主要選擇了11類應稅產品,包括不鼓勵消費但對財政收入意義較大的煙、酒;被認為是奢侈品的貴重首飾,以及珠寶、摩托車和小汽車、護膚護發品和化妝品;污染環境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消費稅自開征以來,在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正確引導消費方向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間的矛盾,增強了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了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合理化。然而,我國在1994年確立消費稅制時,所依據的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文明發展程度以及消費結構、消費習慣等情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10多年前經濟社會基礎之上的這一消費稅制,與現今的社會發展水平相脫節,在征稅范圍、征收形式和征收環節等方面的缺陷已越來越明顯。具體表現在:
1.征稅范圍的不合理,對不該征的征了,應征的又沒有征到。
——對部分生產資料征稅。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具體包括:煙(甲類卷煙、乙類卷煙、雪茄煙、煙絲)、酒及酒精(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與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這些應稅消費品中包括了某些屬于生產資料的商品(如酒精類的工業酒精和醫藥酒精,汽車輪胎類的礦山、建筑等車輛用輪胎等),而生產資料是不應被課征消費稅的。
——對已成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上世紀90年代初期對奢侈品、高檔消費品的定義已與我國現今的社會不相適應,當時確立的某些應稅奢侈品(如護膚護發品)如今已變成了生活必需品,對它們繼續征收消費稅也是不合理的。
——對部分奢侈品沒征稅。消費稅的立法宗旨與征稅目的,就是要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正確引導消費方向;同時,增加財政收入?,F在社會上一些高檔娛樂消費,如歌舞廳、卡拉OK廳、高爾夫球、保齡球、臺球等未納入征稅范圍。同時,原有的消費稅征稅范圍對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檔消費品的課征范圍過窄。只有貴重首飾、小轎車兩類,沒有包括近年來興起的各種各樣的奢侈品、高檔消費品(如高爾夫球、摩托艇、私人游艇等),明顯與現今社會經濟實際情況不符。
2.征稅形成和征收環節不合理。
——征稅形式的不合理。國外消費稅一般采取價外稅的方式,而我國在1994年確立消費稅時。出于方便消費稅與增值稅交叉征收,減少社會震動和開征的各種阻力,適應當時人們的消費習慣等各方面考慮。采取了價內稅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費中,消費稅金包含在商品的價格中,最后由生產者代繳而不是由消費者直接繳納,消費者在購買應稅消費品時往往不知道自己負擔了多少稅金,甚至誤以為消費稅金是由生產者負擔的。這就降低了消費稅的透明度,同時也與國際普遍做法不一致。
——征收環節的不合理。首先是很難準確劃分征收范圍,如生產與流通的劃分、制造與簡單加工的劃分、批發與零售的劃分,都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進行硬性劃分,必須強制地建立一系列輔助規定,將會給征收管理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其次,不利于防范偷逃稅,因為只對某一環節征稅,如果發生偷逃稅很難再從下一環節補征回來。比如,在生產煙、酒、化妝品的行業里較普遍的做法就是納稅人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以遠低于正常生產環節售價的價格把所生產的產品全部出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正常價格對外銷售,這樣就把出廠環節的利潤轉移了,逃避了本應繳納的消費稅。也正是因為我國在流通環節不征消費稅,近年來,國外許多奢侈品公司選擇在我國開店卻不設廠。眾多知名品牌的商家從我國消費者身上獲得了巨大利潤,但由于其產地在國外,我國政府收不到消費稅,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
3.在引導消費和結構的作用不明顯。
目前,我國消費稅范圍過窄,不能對較高消費人群進行有力的調節和增加對全國財政的貢獻度。原消費稅僅對11類消費品征收,范圍過窄,而我國的高消費人群主要集中于東部地區,過窄的消費稅對東部的高消費起不到調控作用。因此,應當進一步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建立“廣稅基、低稅率”的消費稅體系,使其真正成為具有特殊調節功能的稅種。一方面,應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做適當調整。以引導和刺激居民消費。另一方面。對高能耗、污染重、奢侈品、稀缺資源征收消費稅,可以引導消費結構,傳導乃至促進投資結構調整優化。
針對我國原有消費稅體制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調整和改革。事實上,我國2006年消費稅調整措施正是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來的。
二、我國消費稅調整的原則和內容
根據消費稅的基本特點和性質,我國消費稅進行調整所遵循的原則是:
1.符合國家財政需要
稅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財政收入。1994年,消費稅收人為516億元。至2005年增長到1634億元。目前,消費稅已成為我國一個非常重要的稅種,在中央稅收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當前,保證消費稅收入的穩定,可以緩解財政壓力。推動其他財稅改革的順利進行。
2.推動經濟結構優化
消費稅制應盡可能滿足經濟效率的原則,減少對各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扭曲效應。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一些重要資源的價格尚未市場化。不合理的資源要素價格,在市場的引導之下,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對于這樣已扭曲了的商品市場,有必要通過稅收工具,配合價格杠桿,推動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促進社會公平
迄今為止,我國實行的消費稅制都是選擇性消費稅,它比一般消費稅制能夠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的原則。對部分商品征收消費稅,可起到“寓禁于征”,通過減少征稅商品的消費能力來調節消費。對一些僅由富人消費的商品課征消費稅,有助于包括公平在內的社會目標的實現。
我國新消費稅制于2006年4月1日起實施。是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消費稅進行的最大規模的一次調整。這次消費稅調整從11大類商品增加到14個,突出了兩個重點:一是促進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二是合理引導消費和間接調節收入分配。如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稅目: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開征消費稅;擴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除了汽油、柴油,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類油品,均征收消費稅。此次沒有將高檔家具、高檔服裝、高檔住房以及歌廳舞廳等高消費行為納入征收范圍,主要原因是以上產品和行為的調節只能通過其他稅種來完成。此外,受征管條件和技術限制,有些產品很難征收消費稅。同時,消費不足仍是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不利因素,征收消費稅也要考慮對消費需求的影響。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成熟,今后根據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還會對消費稅作出進一步調整。
三、我國消費稅調整的效果及今后
只有根據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變化,對消費稅稅率和征稅范圍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才能引導有關產品生產與消費,充分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此次調節消費稅,就是利用消費稅來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環境保護。建立宏觀調控的長效機制。
那么,此次消費稅調整的實施效果到底怎樣?根據來自河南省信息中心的調查報告,可以大致看出端倪:
1.實木產品價格調整略有影響
消費稅調整后增加了木材調節稅,每種實木地板每平方米平均漲幅都在30-50元之間。例如,廣州產大自然印茄菠羅格地板每平方米由253元漲到298元;蟻木紫檀每平方米由320元漲到365元等。實木門也有較大幅度的上漲,如四川眉山產松源鐵杉木門由每扇290元漲到320元,柳杉門每扇160元漲到180元。這說明消費稅的征收,造成了實木產品價格的上漲,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實木產品的銷售。
2.高檔手表價格略有上調,但影響不大
對于此次消費稅調整,一些品牌的產品相繼提價。如。深圳產飛亞達男表由493元漲到518元。但是由于黃金、白金等貴金屬及鉆石等的行情一路走高。個別品牌的手表近年來其實已經年年提價。所以,此次價格調整不會對銷售有太大的影響。
3.日化用品價格并無波動
此次取消護膚護發品8%的消費稅,僅對香水、口紅、指甲油、胭脂、眉筆、唇筆、睫毛膏等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征稅。根據調查資料,這次消費稅調整對高檔商場的化妝品柜臺影響不大。
4.一次性筷子的影響
據調查了解,許多市民認為消費稅調整對自己影響不大,并表示希望國家把征來的“奢侈型”消費稅用在溫飽線以下的老百姓身上以及改善環境等環保工作。餐飲行業人士表示,打算采取“愿者按需提供一次性筷子,不愿者提供消毒筷子”的做法,不會因此提高食品價格。
5.汽車銷售市場的應變措施
車市方面,受到政策影響的主要是排量在2.0L以上的乘用車市場,但其在整個市場的份額非常有限,因此對汽車市場總體上影響不大。雖然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轎車、越野車的稅負加重,但這個稅是針對廠家征收,因此影響有限。
從以上調查情況來看。自新的消費稅政策實施以來,一方面。說明消費稅政策適應消費結構的變化、引導消費的作用已開始顯現: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消費群體,目前的變化屬于一種正常的市場變化范疇。對絕大多數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來說,不管是漲價還是降價,這種影響目前仍屬于正常的承受范圍。
事實上,此次對消費稅的調整是非常有必要的,對奢侈品不僅應當征稅,而且范圍還應進一步擴大。比如,近年來各地對別墅等高檔住宅的過度開發,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發揮好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別墅等高檔房產課以重稅,不僅可以使土地這一稀缺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同時還能對居高不下的城市房地產價格起到平抑作用。
下一步,在以上消費稅調整的基礎上,我國消費稅今后的改革方向為:
——價內征收調整為價外稅形式。為了切實發揮出消費稅的調節作用,提高我國消費稅的透明度,同時也為了與國際接軌,今后消費稅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就是應改變價內稅的征收形式。采取價外稅形式,即價格中不含消費稅金,消費者購買應稅消費品時額外支付消費稅金。價外稅下,在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價格標簽上就會注明該種商品的價格和消費稅各是多少,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一目了然。這樣,消費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購買的該種商品是國家限制消費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費商品。這就會影響到其消費決策和行為。而且。通過價外稅的形式,消費者在依法納稅的同時,也享有對自己賦稅義務的知情權,知道自己在消費某一消費品時究竟負擔了多少稅金。這正體現了公共財政下稅收的透明與公開。
——生產稅環節調整到流通環節。對于現行消費稅在生產制造環節征稅而給納稅人提供了轉嫁或逃避稅負的機會,稅務部門是有所關注的,并對個別行業的消費稅征收環節進行了調整。但想要真正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同時堵住大量進入我國內地國外高檔商品消費稅流失漏洞,就必須對現行消費稅進行改革,調整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環節,將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延后至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
日本是怎么收房產稅的
日本征收房產稅方法:
1、在日本,不動產保有稅還分兩部分,即固定資產稅與城市規劃稅。日本土地是私有制,買到手以后,就世世代代是自己的了,當然也要世世代代要繳納資產稅的了。目前,日本的固定資產稅標準稅率為1.4%,都市規劃稅的稅率上限為0.3%,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同地區的實際稅率略有差異。
2、而對土地、房屋的課稅依據是市場價值計征的,日本稱之為“適當的時價”。日本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基礎評估,估價的當年稱為基準年度,該年度的價格稱為基準年度價值。在其后的兩年中,如無重大變化,一般不重新估價。
3、固定資產稅:名義上的稅率是1.4%,但計算相當復雜,是根據專業人士調查和計算的重建成本加上折舊率等等得出一個應納稅年份的額度的叫“固定資產評價“的接近于實際價值的東西,平均下來大概等于新房價格的七八成吧,對土地和上面的房屋分別征稅。
擴展資料
日本免征房產稅條件
估價低于30萬日元的土地和估價低于20萬日元的建筑,免征物業稅;政府、皇室、墓地、學校等特殊用途的建筑也免征物業稅。正常情況下,在東京市內土地面積為150平方米的兩層建筑,土地和建筑的物業稅合計為6.8萬日元。
不動產轉讓所得類課稅是不動產轉讓或出租獲益部分的課稅,包括所得稅和居民稅兩種。所得稅為國稅,居民稅為地方稅。
征收不動產轉讓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抑制炒地、炒房等投機行為,穩定房地產市場。保有五年以上的房地產轉讓收益所得稅稅率為15%,居民稅稅率為5%;保有五年以下的房地產轉讓收益所得稅稅率為30%,居民稅稅率為9%。
日本房產稅開征規則
1、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3、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地產稅
參考資料人民網-海外房產稅之日本的“房產稅”
參考資料人民網-房地產稅全面落地面臨五個“兩難”
個人銷售住房需要交哪些稅
一、營業稅個人銷售房屋適用營業稅稅目為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5%,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容積率-.0以上(含1.0)。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積以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3、實際成交價格在同區域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個人所得稅
1、計稅依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稅率:個人轉讓房產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稅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三、土地增值稅
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納稅人轉讓舊房未進行評估的,根據蘇-地稅發(1999)087號文規定: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可按轉讓收入的50%至80%作為扣除項目計征土地增值稅(我省執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4、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合同所載金額依萬分之五稅率征收印花稅。五、城建稅
1、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
六、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七、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第六項 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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