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一般是指保證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農村信用社擔保期限是由雙方協商認定的,未約定的可以適用于債務履行后的6個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責任沒有免除,擔保方式雖然未作約定,但根據法律規定,屬于連帶保證人。因為沒有借款期限,擔保責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計算擔保時效。因此,就現有情況,擔保人無法擺脫責任。,擔保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第二、三款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限一般約定在 債務 期限后2年內比較合適。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只能依據法律規定認定擔保期限。按照法律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 抵押擔保 的債權范圍。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第二、三款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擔保協議的具體條款、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及保證類型等。以下是關于擔保期限的幾個重要方面:
1. 約定優先:
在大多數情況下,擔保協議會明確規定擔保期限。如果協議中未明確規定,則可以根據協議中的其他條款或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2. 法律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對擔保期限有明確的限制。例如,中國《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 保證類型:
不同類型的保證可能有不同的期限。例如,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則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 債務人破產:
如果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導致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發生,擔保人可能會被免除責任。
一、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六個月。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 中斷的規定。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 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二、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三、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的特殊情況
(一)不過在合同當中也有可能出現沒有寫清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那么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律來給出一個明確的期限。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保證人來提供擔保的時間是在屆滿的六個月之內。
(二).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當中沒有任何的條款約定了擔保期限的話,那么在六個月之內債權人就必須要求保證人來提供擔保了,如果在六個月之內沒有提出任何請求的話,此時要求保證的時間就過期了,再要求擔保的話,就產生了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來駁回這樣的請求。
(三)需要注意的是保證的期間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間,所以不會因為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者是延長。規定了多長時間就是多長時間,任何事由都不得改變這個期限。大家注意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是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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