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時間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因為破產重整需要經歷很多個步驟,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流程: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4、法院指定管理人等。
破產重整可以被視為企業破繭成蝶的一個過程,有的企業能在破產重整中獲得新生,但是有的企業卻在破產重整中消亡。那么關于破產重整時間需要多久你了解嗎?將告訴您破產重整的整個流程,讓您了解破產重整的相關知識。破產重整時間 破產重整時間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因為破產重整需要經歷很多個步驟,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破產重整的流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 進行破產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 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 《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 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 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法》 93條) 至此,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結束。 以上是小編對“破產重整時間及破產重整流程”問題的整理,企業破產重組的全部流程中貫穿的時間節點是大家需要著重注意的事項,因為時間在法律中是非常嚴肅的限制條件,超過這個時間節點,法律將不予受理。小編在這里提醒您,在企業面臨破產重整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正規途徑解決這類問題,如果您對破產重整的相關法律事宜并不了解,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咨詢,或者請專業的破產重整管理人幫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