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知,有限責任成立之后,如果發現注冊的實際資金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金額,那么必須由股東不足差額。公司注冊資金認繳的期限是多久1、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于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2、公司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多少,何時繳多少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就是違背承諾,需要及時繳清但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繳清期限。3、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于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是要向社會公示的信息。例如:你在章程里設置為2年,那么股東就要按約定時間內把資金到位。4、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臺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于公眾查詢。認繳資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注銷登記。5、雖然在實踐中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但是客戶如果看到股東長期沒有向公司實繳注冊資本,有可能會認為股東沒有實力,會降低對公司的信用評級,而有可能影響公司業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公示認繳出資時間的填寫為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前認繳出資的時間,一般只要在設立登記之前即可,具體的時間填寫要依據該公司成立之前各股東認繳的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