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協議怎么寫
合伙做生意協議的內容由雙方協商決定,其大致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具體來說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②合伙當事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履行期限。③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租金以及租金的給付方式。④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⑤合伙的期限。⑥合伙人內部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開店的合同協議怎么寫
合資開店的合同的格式為: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的項目名稱,總投資的金額,甲方出資的金額,乙方出資的金額,各占投資總額的百分比;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是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合伙雙方必須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兩個人合伙做生意協議怎么寫有效
既然是合伙做生意,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伙事宜,當然就應該寫合伙合同。合伙合同通常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分利潤,共擔風險的合同.這一合同具有確定合伙內部關系的重要作用,合伙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合伙財產共有原則,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原則。兩個人合伙做生意的合同為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伙事宜,如出資、經營、利潤、風險等。合伙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合伙財產共有原則、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原則。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拓展資料:合同中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合伙企業名稱、地點,企業經營范圍,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出資方式、金額,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合伙做生意怎么寫協議書
合伙做生意怎么寫協議書合伙做生意協議書格式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2、正文:條款內容協商目的;協商目的責任;協議的時間和期限;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履行條款期限;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落款{簽署};簽署日期。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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