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一、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5)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6)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7)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8)欺詐性交易方法;
(9)侵犯商業秘密;
(10)掠奪定價;
(11)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簡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
1、混淆交易行為——造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2、商業賄賂行為——回扣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 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散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惡性價格戰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 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11條規定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 ,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5000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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