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般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后,并且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撤銷或者解除的,但是雙方能夠協商同意還是可以撤銷或者解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出現撤銷的情形時,股東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如股東轉讓受到欺詐、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等。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3、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股權的轉讓權是委托方進行的,受托方沒有權利撤銷。 即代持股協議不可以撤銷 股權轉讓 。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 現實生活中,部 分公司 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托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費用。 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 公司法 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 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涉及較強的專業性,故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 律師 代為起草,有效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