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員工補償金的清算標準是按照勞動職工的平均工資為基礎,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職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來定的。工作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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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交納退還: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交納辦法》第10條第1、6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交納辦法》第11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6~39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交納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法律客觀:破產清算費用計算依據是什么破產清算費用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破產費用包括:(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二)破產案件的受理費;(三)債權人會議費用;(四)催收債務所需費用;(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相關知識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的清算是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的義務主體。中國公司法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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