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除非公司在成立時已經對股權轉讓做出過相關規定,并由全體股東投票通過,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規定,則股權轉讓不需要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如果通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一個規定的時間段內沒有答復的,則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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