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公司注銷,可以起訴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 實際控制人 對 公司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實踐中,每天會有一些公司在進行注冊,同樣也有一些公司因經營不善或者是其他原因導致公司注銷,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以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一、公司注銷的強制執行如何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變更被告為清算組成員。執行部門在查明快餐公司注銷的事實之后,應當報至本院院長,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需要再審。再審程序啟動后,法院應將公司注銷的事實詳細告知余某,并詢問其是否申請變更被告為公司清算組成員。則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判決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即可恢復執行。二、公司注銷材料申請注銷前公司應開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進入公司注銷申請程序,清算后、注銷前公司需要出具和準備如下報告: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2、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申請書》;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文件。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5、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上就是公司注銷的強制執行如何申請的內容。對于公司注銷后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有權主張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而且還可以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變更被告為清算組成員,這些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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