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無效情況有以下幾點:
1、票據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喪失票據的申請人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宣告喪失票據無效的,已喪失的票據無效。
3、偽造、變造的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4、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5、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票據的種類
票據可以分為匯票、支票、本票三大類。匯票又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包含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支票可以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普通支票三種。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類別。
廣義上的票據涵蓋了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憑證,例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以及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也即是《票據法》里規定的“票據”,涵蓋了匯票、銀行本票還有支票。
持有被偽造的票據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的,如果被欺詐的可以起訴或報警,因為偽造的票據是無效的。行為人偽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 承擔法律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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