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后與原公司還有沒有關系需結合具體情形判定。一般均為獨立法人沒有聯系了。兩公司之間的關系和權利義務可以通過協議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 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類型:即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1、存續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并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為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后,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
2、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注銷。
企業分立后原債務的承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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