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合伙企業設立 條件有以下這些: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全體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人出資;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制企業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伙制企業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有,共同經營,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優點: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一定程度突破企業資金受單個人所擁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信用增強、擴大了資金的來源。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