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客戶
欺詐客戶罪,是指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客戶,情節嚴重的行為。 證券欺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僅指欺騙客戶的行為,不包括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即行為人利用與證券投資人進行交易的機會或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地位,通過損害投資人、委托人、被管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證券交易,或以虛假陳述誘導顧客委托其代為買賣證券,企圖以此獲得利益。 欺詐客戶罪侵犯的客體,是證券交易操作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發展的根本動因在于競爭,證券市場的科學運行在于充分發揮市場競爭力。證券交易操作制度是在證券市場中按公開、公平、公正三原則建立起來的,保護投資者在公平環境中參與競爭的有效機制。欺詐客戶行為違反證券市場運行基本原則,侵犯證券交易操作制度,致使投資者財產受到損失,其社會危害性明顯,必須以刑法加以調整。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欺詐客戶,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和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2)證券經營機構違背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 (3)證券交易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處理證券買賣委托; (4)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清算、交割、過戶、登記手續; (5)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擅自將客戶委托保管的證券用作抵押; (6)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者在客戶賬戶上翻炒證券; (7)發行人或發行代理人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時未向其提供招募說明書; (8)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害; (9)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志損害客戶利益行為。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行為人是有意識地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侵犯證券市場的操作制度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犯罪動機固然是多種多樣的,但并不影響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或證券管理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同時,本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以法人為主。在區分法人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時,主要應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法人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非法所得歸誰所有等內容。
證券市場最容易發生哪些欺詐行為
在證券市場中,承銷商、經銷商、兼營經紀和自營的證券商、投資咨詢公司及其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發行、流通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與投資者的不同利益關系,而欺詐客戶的動機就暗含在這些利益關系中。
一、證券市場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征:
1、證券市場是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有價證券是價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質上只是價值的一種直接表現形式。雖然證券交易的對象是各種各樣的有價證券,但由于它們是價值的直接表現形式,所以證券市場本質上是價值的直接交換場所。
2、證券市場是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證券市場上的交易對象是作為經濟權益憑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券等有價證券,它們本身僅是一定量財產權利的代表,所以,代表著對一定數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以及相關的收益權。證券市場實際上是財產權利的直接交換場所。
3、證券市場是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有價證券既是一定收益權利的代表,同時也是一定風險的代表。有價證券的交換在轉讓出一定收益權的同時,也把該有價證券所特有的風險轉讓出去。所以,從風險的角度分析,證券市場也是風險的直接交換場所。
二、證券市場與一般商品市場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易對象不同。一般商品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各種具有不同使用價值、能滿足人們某種特定需要的商品。而證券市場的交易對象是作為經濟權益憑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券等有價證券。
2.交易目的不同。證券交易的目的是實現投資收益,或籌集資金。而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滿足某種消費的需要。
3.交易對象的價格決定不同。商品市場的價格,其實質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取決于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證券市場的證券價格實質是利潤的分割,是預期收益的市場表現,與市場利率的關系密切。
4.市場風險不同。一般商品市場由于實行的是等價交換原則,價格波動較小,市場前景的可預測性較強,因而風險較小。而證券市場的影響因素復雜多變,價格波動性大且有不可預測性,投資者的投資能否取得預期收益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風險較大。
三、證券市場市場地位
1、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關系密切。證券市場是貨幣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證券的發行通常要有證券經營機構的墊款,墊款所需要的資金通常依賴于貨幣市場的資金供給。當證券市場上買賣興旺、證券價格上漲時,又需要更多的資金來補助交易的完成,引起貨幣市場上的資金需求增長,利率上升。
2、長期信貸的資金來源依賴于證券市場。在資本市場內部,長期信貸市場的發展也必須依賴證券市場。作為金融機構的長期信貸資金,在很大程度上通過證券市場來籌集的,比如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籌集資本金、通過證券市場發行金融債券籌集信貸資金等。
3、任何金融機構的業務都直接或間接與證券市場相關,而且證券金融機構與非證券金融機構在業務上有很多交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七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
(三)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四)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五)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欺詐客戶行為的欺詐客戶行為的種類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將欺詐客戶行為分為10類:
①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②證券經營機構違背被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
③證券經營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處理證券買賣委托;
④證券經營機構不在規定時間內向被代理人提供證券買賣書面確認書;
⑤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機構業務規則辦理清算、交割、過戶、登記手續等;
⑥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擅自將顧客委托保管的證券用作抵押;
⑦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傭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賬戶上翻炒證券;
⑧發行人或者發行人代理人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時未向其提供招募說明書;
⑨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允諾賠償客戶投資損失;
⑩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可見該《辦法》對欺詐客戶的行為主體規定地較為廣泛,包括發行人及其代理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而《證券法》僅對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欺詐客戶的行為作了規定。《證券法》第73條規定欺詐客戶行為的種類如: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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