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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員工挪用客戶資金,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嗎?(證券法重點法條必讀系列之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2-19 04:40:44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么處罰

這個太多了,不同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同,以下是證券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
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
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
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
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零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
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
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
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一十三條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
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準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 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八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停業、
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
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
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
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
證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
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
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準、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百二十八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條 依照本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違法企業有沒有連帶責任

公司員工違法,若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違法的,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券法重點法條必讀系列之四

重點法條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詳解」

  1本條是關于有關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這一條必須掌握。

  2承擔本條的責任須有兩個條件:一是具有違法行為即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且該損失是屬于交易中的損失。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須承擔本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

  3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為:一是發行人、上市公司;二是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4注意重點掌握以上兩個主體“負有責任的”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應當是負有責任的承擔,不負有責任的不承擔。如何區別其是否存在責任,一般以董事會會議等書面記錄為準。

  重點法條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

  「詳解」

  1第73條是關于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稱為內幕交易,屬于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必須絕對予以禁止。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2第74條規定了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范圍,這是重點。

  3第75條規定了內幕信息的范圍,應重點掌握,尤其是本條第2款第(5)、(6)、(7)等項。

  重點法條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詳解」

  1本條是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定。

  2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3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包括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前者就是本法第74條所規定的人員,而后者包括的范圍很廣,采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都在其中。

  4內幕交易行為的表現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內幕交易主體知悉了有關某證券的內幕信息,并且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從事了該證券的買賣。這是內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現形式,這里應當注意一點,在內幕交易中,行為人買賣的應當是可能受內幕信息影響的證券,假如某位會計師知悉甲公司的財務狀況的有關信息,但是他在知悉內幕信息期間從事的是與甲公司毫無關系的乙公司股票的買賣,那么,盡管他屬于內幕人員,但他的這一買賣行為并不是內幕交易。二是主體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三是主體知悉某證券的內幕信息,又建議他人買賣該種證券。

  5注意掌握: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情況的特別規定。

  6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與內幕交易者同時從事反向交易受損失的投資者都是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請求權主體,都能成為合格的原告。只有那些善意地從事反向買賣的投資者,才能成為請求權的主體。

  7重點掌握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禁止的行為方式有:買賣、泄露、建議他人買賣。

  重點法條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詳解」

  1第77條是關于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規定。對于本條的內容,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本條所規定的內容是司法考試中一個重要考點,必須全面認真地掌握。(2)掌握本條所規定的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包括四個方面。由于這幾種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極容易命制多選題,必須熟記,尤其是把握第(1)、(2)、(3)項。(3)注意和刑法中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結合起來進行掌握。(4)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第78條是關于禁止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的規定。(1)對于本條必須重點注意禁止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人員范圍。(2)本條禁止傳播虛假信息分為兩類人員:一類是間接人員,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及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從事報刊、電視等工作的人員)和有關人員,這類人員不得編制并傳播謠言或者虛假信息。另一類是直接人員,即直接從事證券中介或者從事管理工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結算登記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后一類不僅包括單位本身,還包括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包括單位的各類工作人員。(3)信息傳播的正面要求: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重點法條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

  (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

  (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

  (四)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詳解」

  1本條是關于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的規定。應掌握證券欺詐行為的種類,尤其是第(3)項和第(4)項。

  2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這種行為的構成有三個要件:第一,客戶下達了買入或賣出證券的委托;第二,證券公司為客戶買入了或者賣出了證券;第三,證券交易結果不符合委托的內容。

  3擅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委托授權,擅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另一種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未經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4將證券欺詐作為侵權處理,屬于民事侵權的一種例外。因此,對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客戶既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合同責任,在必要時也可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從而保證使客戶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受到的損失能得到賠償。

  重點法條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

  「詳解」

  1本條是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的規定。

  2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公開收購已經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獲得或者鞏固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1)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不是指對上市公司資產的收購;

  (2)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主體是投資者(必須注意,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有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的其他人也應當是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主體);

  (3)上市公司收購是一種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

  3收購上市公司的方式:

  (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愿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

  (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是上市公司收購的兩種最基本方式,除了這兩種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外,還有其他的收購方式,如公開市場收購等。

  「例題」

  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時可以采取的收購方式不包括:

  A協議收購

  B要約收購

  C收購

  D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答案]C

  重點法條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詳解」

  1本條是對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及在該比例后每增減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

  2應注意把握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持股達到5%時要報告、公告。注意這里使用的概念是“時”而不是“后”。

  (2)持股達到5%時,要停止交易3天,進行報告與公告,在這3天的時間里進行的交易是違法的。

  (3)持股達到5%后,持股每增減變化5%,要報告、公告。這里使用的概念就是“后”了,持股達到5%時停止交易3天后,投資者又可以買入了,此后每變化5%又要履行報告、公告的義務。法律規定的5%的持股變化的間距,也應該記住。

  (4)要注意區分證券法第86條和第47條的規定。第86條是針對收購的投資者的,第47條是針對一般交易的投資者的。

  3注意:證券法第86條曾經考過,復習時還應予以注意,這一條可以變換角度繼續命題。

  「例題」

  投資者持有了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下列選項哪一項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

  A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10%時,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

  B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進行報告和公告

  C投資者通過協議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D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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