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針對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
在目前國內外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中,適合 非上市公司 的有以下幾種: 1.虛擬股票虛擬股票是指公司采用發行股票的方式,將公司的凈資產分割成若干相同價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種“賬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這種賬面上“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實行虛擬股票的公司每年聘請一次薪酬方面的咨詢專家,結合自己的經營目標,選擇一定的標準(這一標準既可是銷售額的增長,也可是某種財務標準)對虛擬股票進行定價,目的是模擬市場,使虛擬股票的價值能夠反映公司的真實業績。虛擬股票的發放雖不會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所有權結構,但公司會因此發生現金支出,有時可能面臨現金支出風險,因此一般會為虛擬股票計劃設立專門的基金。 2.賬面價值增值權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在期初激勵對象按每股凈資產值購買一定數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實施賬面價值增值權的好處是激勵效果不受外界資本市場異常波動的影響,激勵對象無需現金付出;但缺點是采用這種方式要求企業財務狀況較好,現金流量充足。 3.績效單位公司預先設定某一個或數個合理的年度業績指標(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長、資產收益率等),并規定在一個較長的時間(績效期)內,如果激勵對象經過努力后實現了股東預定的年度目標,那么績效期滿后,則根據該年度的凈利潤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勵基金進行獎勵。這部分獎勵往往不是直接發給激勵對象的,而是轉化成 風險抵押金 。風險抵押金在一定年限后,經過對激勵對象的行為和業績進行考核后可以獲準兌現。如果激勵對象未能通過年度考核,出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或非正常離任,激勵對象將受到沒收風險抵押金的懲罰。在該計劃中,經理人員的收入取決于他預先獲得的績效單位的價值和數量。 4.股份期權股份期權是非上市公司運用股票期權激勵理論的一種模式。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和資格審查后可獲得一種權利,即在將來特定時期,以目前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屆時如果每股凈資產已經升值,則股份期權持有人獲得潛在的收益,反之以風險抵押金補入差價。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份后在正常離開時由公司根據當時的評估價格回購。如果非正常離開,則所持股份由公司以購買價格和現時評估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回購。
非上市公司可以進行股權激勵嗎
可以的。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授予主要有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方式:
1、股權轉讓,
如果法人股東向激勵對象轉讓股權的,應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自然人股東向激勵對象轉讓、贈與股權的,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稅率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20%。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激勵時,有時會采用股權贈與的方式,或以極低的價格轉讓股權。此時可能存在轉讓價格被稅務部門認定明顯偏低并予以調整的情況。面對以上潛在的稅負成本,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時機選擇應盡可能在公司凈資產較低的時候完成激勵股權的分配。
2、增資擴股,在增資擴股時面臨的稅負問題,主要問題是以知識產權作價增資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的稅賦承擔。
(1)知識產權增資,
當激勵對象以知識產權作價增資時,存在兩項法律關系:其一是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增資協議法律關系;其二為無形資產轉讓法律關系。
激勵對象以無形資產投資,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即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激勵對象應在增資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激勵對象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增資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
如果激勵對象系從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或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獲得公司股權的,原則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僅有一種特殊情形下,激勵對象可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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