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74條股權回購
法律主觀:
公司法股權回購的規定是什么 1、公司與股東簽 股權回購協議 的效力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條并非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可以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股權回購的條件,如果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將前述約定的條件納入公司章程,則該股權回購條款有效。公司回購的股權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注銷。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不得與公司約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條規定的其他回購條件,否則,其約定無效。因此,如果股東與公司簽訂股權回購條款,其內容必須符合《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因此,只要該股權回購條款的約定不違反142條的規定,則有效,違反的,則無效。 2、公司控股股東對投資人所持股權進行回購的效力如果股權(股份)回購條款是私募與企業管理層(控股股東)之間達成的,這意味著投資協議(對賭協議)的當事人是私募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控股股東),那么股權回購的法律效果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只表現為私募與公司管理層間的股權(股份)轉移、給付回購款等內容。《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公司法》第137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137條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的,股東之間即可按照雙方自愿達成的股權回購條款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而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較之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份轉讓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由公司管理層(控股股東)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對賭協議)約定由其對投資人所持股權進行回購的,雙方在約定的情形出現時完成股權(股份)轉讓,應屬有效。在“海富投資案”中,最高法認為迪亞公司對海富投資的補償承諾有效正是基于對此的認識,從而認為其約定沒有損害公司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條對公司發起人、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股份轉讓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對于公司的發起人、董、監、高等股份轉讓設定了鎖定期。該條規范為強制性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排除其適用。如果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的鎖定期內,亦即股份回購行為發生在上述鎖定期內的,股份轉讓行為本身應屬無效,但雙方之間關于股份回購的約定仍然是有效的,結果的無效并不能導致作為原因的回購條款無效。如果股份回購發生在鎖定期外的,則應認為股份轉讓是有效的。股權的回購必須要經過公司大會的決議,不經過公司股東大會的,即便回購成功,也是屬于無效行為的;如果股東回購是減資收購的或者是股東要求收購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注銷原有的股份,如果不進行注銷,是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律規定
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的方式將股份從股東手中收回,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購股份需要進行規定程序,定期報告相關信息,并嚴格限制回購數量和價格。
公司回購股份是指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發行的股份,從現有股東手中回購,以減少股份總數或提高每股收益,增加股東價值。回購股份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定如下:1. 程序規定:公司應嚴格按照程序規定開展回購工作,包括確定回購數量、價格、方法、期限等方面,召開董事會決議并公告通知,向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報備。2. 定期報告:公司在回購股份過程中,需要及時向股東、證監會等相關人員披露回購進展情況、回購金額、回購數量等信息,保持透明度。3. 限制數量和價格:公司回購不得超過其總股份的10%,且每股價格不得高于公司最后經過定價機構公平定價后的交易價格的120%。此外,還需要遵守股東權益平等、信息披露透明等要求。4. 其他具體要求:在回購過程中,應注意防范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避免危害股東利益。
公司回購股份有哪些益處?公司回購股份可以增加每股收益,降低股本薄水,提高股東價值。此外,回購股份也能夠減少股權分散,提高公司控制力和管理效率,有助于穩定股價和維護市場信心。
公司回購股份是企業管理中常見的一種方式,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定程序,定期報告相關信息,并嚴格限制回購數量和價格。對于公司而言,回購股份可以提高每股收益、降低股本薄水、增加股東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權嗎
一、《 公司法 》 有限責任公司 和可以回購股權嗎?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后采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 定金 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三、 股權轉讓 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于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并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 繼承 、公司合并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于,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層有權回購屬于自己公司的股權,但是一定要在滿足以上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回購,同樣,股東也可以用退股的方法實現減少投資資本,但是無論是做什么,都要遵循法律原則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才能使自己做出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否則,恐怕會給自己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事實上,有限責任公司很少有主動去回購股東的股權的,但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規定可以說非常的寬泛。現在國家允許公司通過股權的這種形式來獎勵本公司的優秀職工,這也是一種常見的回購股東股權的操作方法,簡單來說,只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的,都要有以其相符合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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