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協議怎么簽才合法
1、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規定, 即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一般會認定代持協議有效。 但從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幾個有關股權代持的案例來看,其審判思路更加趨向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許多代持協議會因被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同時,代持協議對投融資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在實踐中更加謹慎,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二、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哪些
1、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
(1)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并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拆則豎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2)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里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3)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屬于符合盯納法律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股權代持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旅大方式,帶有一定的模糊,而且由于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形成了一種較為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得在公司的角度與其它股東、對外的法律關系呈現出一定的復雜化,因此尤其在利益沖突面前易引發糾紛和訴訟。所以準備進行股權代持的應該充分了解股權代持的注意事項和法律解釋,以免日后產生矛盾糾紛。
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真的OK嗎?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向公司出資,實際出資人不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公示文件中記載,實際出資人被通稱為隱名股東,代持股人被通稱為名義股東。隱名股東雖然沒有記載在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是卻實際享有投資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東權益。
一、隱名股東風險
1、代持股協議可能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
2、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處分的風險
因代持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名義股東財產,可依法進行處分,第三人難以得知真實的股權真實情況。且若受讓代持股權的第三人為善意時,隱名股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往往已經收到嚴重損害。
3、無法顯名
如上文所述,隱名股東想要顯名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經營過程中不確定因素小紅書非常多,因而隱名股東想要顯名變得不確定。
4、無法分紅、無法參與公司決策。
二、名義股東風險
1、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名義股東不能以股權代持為由進行抗辯。
2、承擔公司債務
若公司未經過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公司債權人可能以股東未盡到股東監管職責及清算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向轉讓方承擔責任
股權代持也可以理解為委托關系名義股東為受托人,隱名股東為委托人。名義股東代隱名股東出讓股權時,若未向受讓方披露隱名股東,當隱名股東不履行義務時,受讓方有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4、難以退出公司
法律分析:協議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系的效力。所謂協議本質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此份協議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雙方簽訂,其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約定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該協議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否則,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為某種行為構成民法典上的違約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則該協議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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