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消滅時效
法律分析:票據權利時效是指持票人或追索權人對所持票據在一段法定的時間內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在規定的時間里如果持續沒有行使該權利,則喪失該權利。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具體規定如下: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時效期限有哪些規定
票據時效期限有哪些規定? 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一、根據《票據法》第17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正確理解該條中的“自票據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趕’這幾個概念,對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特別是期間的開始,至關緊要。二、根據《票據法》第108條明定,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計算期間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太,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據此規定,《票據法》第17條中的期間,應從票據到期日、出票日等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三、票據偽造:假借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行為。四、票據記載事項更改: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外,其他可根據實際需要更改(簽章證明)。五、關于票據抗辯切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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