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凍結有什么影響
股權凍結是為了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由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股權的一種強制性措施。那么,股權被凍結有什么影響呢?下文小編就給股民朋友簡單的介紹一下相關的信息,希望可以給予大家一些幫助。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損失。值得一提的是,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并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
如果公司股權結構有問題,公司面臨破產等可能,那么股權凍結是有好處的。股權凍結則可以維護股東或公司其他方面的利益,保持利益相對穩定,達到財產保全的的目的。如果因為股權凍結而致使銀行或第三方借貸機構不同意貸款申請,會帶來負面影響。
股東股權被凍結對公司的影響
法律主觀:
股東無權凍結公司賬戶,由法院凍結公司賬戶。凍結賬戶指一個暫時不允許支取款項的賬戶,由法院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決定凍結,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 ,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凍結股份有什么影響
股權被凍結的法律后果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以及處分股權,從而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權凍結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股權處分,即轉讓或設定質押權上,而股權凍結并沒有否認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于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于股東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權。
一、股權凍結是好是壞
股權凍結是為了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由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股權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股權凍結的好壞得依據不同情況而論。
(一)如果是當公司股權結構有問題,公司面臨破產等可能,那么股權凍結是有好處的。股權凍結則可以維護股東或公司其他方面的利益,保持利益相對穩定,達到財產保全的的目的;
(二)如果是當公司缺乏現金流面臨資金周轉困難,但又需要現金流來進行業務拓展時,當股權被凍結,是無法辦理股權質押擔保融資業務的。股權凍結意味著公司內部現金流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凍結后的股權不能用來質押獲得資金為公司補血,會產生不好的影響;
(三)如果因為股權凍結而致使銀行或第三方借貸機構不同意貸款申請,同樣會帶來負面影響。
另外,股權凍結并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限制股東行使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等股東權益。而且股權凍結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二、公司沒上市股權有用嗎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通過履行出資義務而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履行出資義務,而獲得的股東資格,進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多用股權,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多用股份。
股權財產權即股東基于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股權人身權即股東基于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公司不上市,公司股權也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可以帶來收益權和管理權,所以公司不上市雖然導致公司股權難以快速出售變現,但不能說他沒有用。
三、增資擴股時技術股如何去稀釋股權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進行增資和通過股權轉讓。
對創始人來說,股權稀釋意味著投票權比例的減少,但股權持有的價值在稀釋前后是否減少取決于稀釋前后公司價值的變化。坦率地說,股權稀釋是由于PUC普通股的增加而導致的每股收益的減少股權稀釋主要存在于股權結構被重新審視的公司。專業人士指出,股權稀釋的最佳情況是實現股東和企業的雙贏。然而,如果這個過程處理不當,隨著稀釋的繼續,企業家會逐漸失去控制,最終可能被淘汰。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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