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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區別是什么(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2-23 16:19:3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如下:
1、出資人責任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
(2)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性質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權利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4、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2)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5、自營的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交易不同: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出資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
(2)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
1、承擔責任形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合伙人數不同:
(1)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3、出資方式要求不同:
(1)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三十;
4、注冊資金的要求不同:
(1)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沒有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5、合伙事務的執行(公司的組織機構)不同: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6、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高管對公司的義務)不同: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財產份額出質不同: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企業稅收繳納要求不同:
(1)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9、利潤分配不同:
(1)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2)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10、出資轉讓、優先購買權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11、企業行為依據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1、責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那么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對債務的形成不承擔責任,那么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合伙企業名稱不同:應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數要求分別為兩個以上、兩個以上、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4、出資形式要求不同:分別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事務執行人。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有:

1、合伙人資格不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經營管理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風險承擔情況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人數:

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5、出資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出資義務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7、利潤分配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競業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此義務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財產出質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財產轉讓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2、合伙人債務的清償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13、入伙責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4、退伙承擔責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1、當然退伙,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企業

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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