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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是什么?是如何規定的?(股東會職責和權限)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2-24 00:58:15

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職權

公司法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必須要提前半個月左右告知股東,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一、公司法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有什么規定?      公司法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必須要提前半個月左右告知股東,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范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二、情形      概括世界各國臨時股東會議召開的情形,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提議或者請求召開時;二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而提議召開時;三是法院責令公司召開時。      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      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      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召開臨時類型的股東大會,是一定需要告知該公司的股東的,否則任何人都不得提出主持該股東大會。由于公司一般都是由于股東的存在,而得以設立的,并且在設立之后,公司的首要任務也是需要給股東獲得收益,對此若是沒有一定數額的股東被通知,那么股東大會就是不得以召開的。

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一、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相對于公司董事會而言的,并不能理解為其職權的無限性。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決定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 公司法 中的一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系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股東大會所起的作用就不同。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潤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事項應該專屬于股東大會,其他事項可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 公司章程 規定。 股東大會一共有13項職責: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 法規 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有什么作用?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可以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但股東大會參加的股東受股權比例限制,有部分小股東對于決策其實并沒有太重大的參與感,相對來說,股權比例大的股東比較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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