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大會主要干什么
股東大會的意思是什么?股東大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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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什么意思
★「股東大會」在《現代漢語詞典》第466頁 ★「股東大會」在《漢語辭海》的解釋用股東大會造句
1第二十六條公司聘用、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2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申請批準。3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4規范化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規范股東大會、事會、理人和監事會。5就這樣鐵路總公司的第七次的股東大會搖身一變變成了川漢鐵路的“保路同志會”。(郭沫若《反正前后》)6他召集了股東大會。7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通過對他不信任票后,董事長辭了職。>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作用: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由于一人股東大會的決議并不需要召開相關的股東大會,因為股東只有一人,只需有一人股東批準即可。如果決議案寫出后需要批準的,在批準之后還需要讓股東簽名,再交予工商部門進行相關的備案,備案之后的決議將在公司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_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_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_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年度股東大會通常是每經過一年的時間召開一次。下列情形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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