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擴展資料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4、企業住所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指南
1.投資者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投資者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投資者自有財產提交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為城鎮房屋,需提交房產管理部門證明或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如果是非城市房屋,應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您使用軍事財產作為住所,請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的副本。
該房屋變更為商品房的,如果是城市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該房屋變更為商品房的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如果是非城市房屋,應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執照副本;
(具體預許可事項請登錄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前置審批參考目錄》。)
6.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注意:
1.申請和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以上項目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簽字,或者由委托代理人簽字。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
2.申請人應認真填寫表格或用鋼筆和水性筆簽字。
3.投資者身份證明是指投資者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4.申請書中的“住所”是指投資者的現住址。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中“住所”和“企業住所”欄目時,應填寫所在市、縣、鄉(鎮)、村、街道的門牌號。
5.申請人在申請表中填寫“投資方式”一欄時,在選項序號上打“”號。
6.在申請表中填寫“員工人數”一欄時,申請人應填寫企業擬聘用的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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