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企業注冊資金抽逃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有不少打算創業的老板一直在糾結一個問題,就是注冊資金多一點好還是少一點好。
一、怎樣來認定企業注冊資金抽逃
1、根據現行企業法及其法理基礎,和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股東出資構成的注冊資本是企業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企業發起人、股東出資后,不得抽回出資。企業的發起人、股東在企業成立后,抽逃其出資,被認為是對企業債權人、社會公眾和企業登記機關的欺騙。
2、但是,綜觀《企業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僅有關于抽逃出資行為后果(罰則)的表述,而沒有對行為的概念及其模式給出完整的、具體化的陳述和說明。究竟什么樣的行為可以或者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目前并沒有一個固定的解釋或者操作規范和認定標準。
二、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區別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企業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企業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企業法規定,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企業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企業注冊資金認繳期限
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
而是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企業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企業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認足企業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企業登記申請書、企業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二百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
抽逃出資的認定方式具體如下: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一、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1、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標準是已實際出資、將全部或者部分轉出等。表現形式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等。抽逃出資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如何界定公司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抽逃注冊資本金罪的認定
本文介紹了抽逃注冊資本金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抽離資本金、數額巨大、嚴重后果等方面。針對該罪行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企業經營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動機等。除此之外,本文還介紹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治理手段,以及如何加強防范和預防措施,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和降低投資風險。相關【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具體介紹如下:
抽逃注冊資本金罪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成員違法將企業的注冊資本金抽離企業,用作個人或者其他目的,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 抽離資本金: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成員未經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私自將注冊資本金用于個人或其他目的。
2. 數額巨大:抽離的資本金數額巨大,超出正常經營需要或者同類企業的一般標準。
3. 嚴重后果:抽離資本金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如無法履行債務、經營困難、倒閉破產等嚴重后果。
對于抽逃注冊資本金罪的認定,應當從上述三個構成要件進行綜合考慮,除此之外,還應當考慮企業是否存在經營困難等客觀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動機等因素。如果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可以認定行為人已經犯了抽逃注冊資本金罪。
除了構成要件之外,還有一些相關知識需要了解:
1. 相關法律法規:抽逃注冊資本金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作出了規定。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 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抽逃注冊資本金罪屬于刑事犯罪。如果行為人被認定犯有該罪,將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3. 治理手段: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治理手段。比如,對于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進行實名制登記、限制取回等措施,以防止抽逃等行為的發生。
4. 防范措施:企業應該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構,規范經營行為。此外,應當聘請專業律師、會計師等人員,對企業的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監督,以防止抽逃注冊資本金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5. 預防措施:對于投資者而言,應當認真審查企業的資信、實力等方面,以降低投資風險。此外,應當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范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以公司、企業名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以虛構項目、虛構賬目、隱瞞賬目等手段使本單位財產減少,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應當繼續履行其對公司的資本實繳義務:
(一)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等手段達到抽逃公司資產,影響公司清償能力的;
(二)把本應注資的貨幣、實物資產以其他形式注入公司的;
(三)擅自決定以資本公積金或者其他賬外資金抵減公司虧損,影響公司清償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所在單位的財物,以盜竊、侵占、詐騙、受賄等手段私分、私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可以處罰金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沒有設立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的證券發行人或者非法發行證券的人,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使其停止發行證券或者取消發行的批準,責令改組或者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企業董事、經理等負責人及其他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員,在企業破產時,應當協助破產管理人處理企業財產,不得對企業財產進行侵占或者隱匿、毀損企業賬簿、文件和其他重要記錄。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
第十二條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抽逃資金、擅自決定以資本公積金或者其他賬外資金抵減虧損和其他挪用、侵占、套取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財經責任人的責任,并且由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返還違法所得、補繳稅款、罰款等。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貪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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