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職責。具體來說,一是建議修改《證券法》,將債券市場和場外市場明確納入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從國際通行做法看,目前世界各國大多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體制,不僅包含股票、債券、基金等證券產品,而且涵蓋集中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所規范的證券范疇,包含任何票據、股票、債券、債務憑證、盈利分享協議下的權益證書或參與證書、以證券作抵押的作用證書等眾多產品;日本《證券交易法》所定義的有價證券,系指國債證券、企業債券、股票、受益憑證等九大類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僅經營管理和控制著聯邦證券交易所,而且還通過對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的控制,監督和經營管理場外證券市場。
因此,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結構,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經營管理體制對我國債券市場的消極影響,有必要修改《證券法》,將債券市場和場外市場明確納入《證券法》規范的范圍和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制;二是建議由國務院專門發文,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國務院有關部委尤其是地方政府之間的職責分工和合作。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紛紛成立了金融辦、上市辦等職能部門,對于培育、進展和經營管理當地資本市場具備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提出了如何進一步明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職責分工和合作的問題。從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能看,其在證券市場方面緊要有兩大職能:(1)培育和進展地方證券市場。包含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本地優勢企業改制上市,妥善解決本地企業改制上市歷程中的稅收、資產權屬和股權規范等問題,對上市企業重組在費用減免、債務剝離、優質資產注入和富余職工安置等方面實行協調和支持等;(2)對當地證券市場的部分事項實施經營管理。如對地方所屬股份有限企業實行審批、對原法人股市場和地方證券交易中心退市企業實行監管、對非上市企業股票交易行為實行規范、對地方所屬上市企業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國有股權實行經營管理、以及對上述企業高管人員的黨團組織和行政事務實行屬地經營管理等。
此外,地方政府在配合證監會查處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打擊非法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證監會共同促進上市企業、證券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化解和處置當地上市企業和證券企業危機,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2、適當調整監管機構設置,進一步充實監管人員。首先,建議中央編辦適當調整證券監管機構設置方案,把名義上的三級監管制改為二級監管制,即證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機構。對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有兩個證管辦或特派辦的合二為一,派出機構的名稱可統稱為某省(區、市)證券監管局。為了工作方便,各省(區、市)證券監管局統一定為正局級。同時,在一些證券市場較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省份的證券監管局轄內的若干中心城市設置直屬監管處,延伸監管手臂。直屬監管處原則上定為正處級機構,個別監管任務特別重的也可以定為副局級機構,完全隸屬于省(區、市)證券監管局,履行證券監管局賦予的職責任務。每個直屬監管處可配備10--20人,其編制和經費列入所屬證券監管局的總編制和經費預算。初步考慮,直屬監管處履行如下職責:一是對所在地區的上市企業、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實施近距離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在證券監管局的領導下參與對有關問題的查處;二是協助地方政府處理證券期貨市場危機和突發事件;三是對有關地區非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非法經營行為實行調查,并協調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打擊;四是受理有關地區的投入者及社會各方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負責調解有關地區發生的一般性的證券期貨糾紛;五是做好證券期貨信息,了解監管對象、投入者、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證券期貨市場的意見和建議。
其次,要進一步充實監管人員。在確定人員編制時,要考慮各省(區、市)證券監管局轄區的市場規模、機構數量及分布等狀況,對監管人員與市場規模的比例、監管人員與監管地域的比例等具體指標,可參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水平來確定。
3、進一步合理配置證券監管權限。一是授權監管機構采取非處罰性防范措施,變被動執法為主動執法。非處罰性的行政措施,靈活多樣,程序簡便,不僅可以對違規行為起到補救和預防作用,還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我國監管部門目前實施的談話提醒制度,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議在修改《證券法》時,賦予監管機關更多諸如簽發禁令、行政介入、行政執法和解、證券糾紛調解等方面的權限,使監管機關擁有行政處罰之外更靈活、更切合市場實際的監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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