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質權行使方式
股權質押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就可以行使質押權,通過拍賣、折價等方式處理股權。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采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于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于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權質權的實現條件
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要件: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占有,“質權人若非繼續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三、股權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
依照《民法典》,股權質押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因此,出質人仍享有表決權。
2、余額返還請求權
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
3、質押期間非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質權人可以通過拍賣、折價等方式行使并實現質押權。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以后可以對外擔保,出質人以其出質的股權為債務擔保,如果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再行提供擔保,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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