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特別嚴重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可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判刑標準是:犯罪情節嚴重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就是屬于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進行非法的操縱,擾亂我國的金融市場,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那么對于行為人必定就要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是屬于單位犯罪,那么就會按雙罰制的標準來實施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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