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股東不變更登記怎么辦?
一、 股權轉讓 后股東不變更登記怎么辦? 從 公司法 第32條第3項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此可判斷,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為了使 股權轉讓協議 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據新公司法第73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 公司章程 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此規定明確股權轉讓后須變更股東名冊。 二、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 的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后,應辦理 公司變更 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是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理由如下: 1、根據《 合同法 》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 ,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 身份證 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并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并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 股東變更 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通過上面的回答,大家對 股權轉讓后股東不變更登記怎么辦 這一問題應該已經有了答案了。雖然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后需要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這種登記只是對事實的確認,即使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也不會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股權轉讓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有效嗎
有效。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按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是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后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變更的公示。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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