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客觀要件??陀^方面表現: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div>
惡意操縱股價怎么判
法律分析:操縱股票價格同時違反了證券法和刑法,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ò耍┎倏v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182條司法解釋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
(1993年8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施行)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程序。
第八條 前條所稱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一)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
(二)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
(三)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四)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五)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六)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
(七)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以及其他從事證券業的機構有操縱市場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限制或者暫停其(指證券經營機構、下同)證券經營業務、其(指證券交易場所及其他從事證券業的機構,下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六條 前條所列以外的機構有操縱市場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已上市的發行人有操縱市場行為,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蛘呷∠渖鲜匈Y格。
第十七條 個人有操縱市場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其非法獲取的款項和其他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證券管理、監督人員,除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外,證監會有權要求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并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并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通過 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89號 2007年3月6日公布 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2008年3月5日發布 高檢會[2008]2號 2008年5月12日執行)
四、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發布施行)
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哪些行為是違規操縱股市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一經紀商,于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并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并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伙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2)相對委托。又稱合謀。它是指行為人為了影響市場行情,與他人通謀,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對方委托內容,在相似時間,以相似價格、數量委托,并達成交易。與洗售相比,相對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
(3)連續交易。它是指為引誘他人購買或出售某種證券,對該證券作一連續的買賣,制造繁榮交易假象,以抬高或壓低證券市場價格。
(4)散布謠言、提供不實資料。它是指行為人借助于散布謠言或不實資料,故意使公眾投資者對證券價格走勢產生錯誤判斷,自己趁機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
操縱市場的不同方式
(一)洗售
根據我國證券法,洗售(wash-sale)是指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據對我國實踐的考察,199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并公布處罰決定的所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案例中,除極少數外,違法行為人都涉及開立多個賬戶進行自買自賣的情節,說明此種行為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操縱市場的違法形態,應當作為法律首要規制的對象。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連續進行自買自賣,以致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明顯具有不當控制該種證券交易價格的意圖,應當認定為操縱市場。問題是該種行為雖然在“人工撮合”、“有紙化交易”的背景下可能導致相關證券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在我國交易所市場上“電腦撮合,集中競價”、“無紙化交易”的背景中,則根本無法辨認相關證券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變化。因此,立法修改時宜刪除有關“不轉移所有權”的表述,而將本項內容改寫為:“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賬戶在相同或相近的時間內連續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睒嫵杀卷楉椣碌牟倏v市場,不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操縱意圖,但客觀上應有影響市場交易行情的結果。
(二)相對委托
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相對委托(matched order)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相對委托在操作技術上與前述洗售行為類似,都是利用虛偽交易方式,創造某種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買賣。與洗售不同之處在于相對委托中參加交易的賬戶為合謀的數人所有,而洗售則歸屬于同一人。應當注意的是,相對委托的行為人事先約定的價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價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買—賣”或“賣—買”價格,以實現行為人控制某種證券價格或價格走勢的目的。在我國證券市場實踐中,中國證監會也曾處罰過類似相對委托的違法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形式
虛買虛賣。
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一經紀商,于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并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并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
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
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伙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這種方式就是投資者常說的莊家的對倒行為,其目的是虛增交易量。
莊家以高于或低于證券市場的價格進行某種證券的自買自賣,帶動證券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的超常變化,造成該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
使其他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參與該證券的買賣,莊家趁機高價拋售,低價吸籌。
相對委托。
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
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
與洗售相比,相對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
連續交易。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聯合操縱。
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聯合操縱有三種主要形式:
1、交易聯合操縱,即操縱集團秘密購進并積累證券,然后突然大量出手,使價格猛跌,操縱集團再補進至市場流通數量有限時,又突然公開大量購進,使價格猛漲,最后逐步拋出,謀取暴利。
2、扎空,即操縱集團將某種證券集中吸納,誘使其他投資者融券賣空,而向賣空者融券者和向賣空者吸納著均為操縱集團,最后致使做空者無法補回,操縱集團借機控制價格,迫使賣空者扎空結賬。
通常,當股票價格上漲至某個價位時,股票投機者認為該股價上漲超過其價值時反而會引起股價下跌。
于是投機者融券賣空,融券者就是證券市場的操縱集團。證券價格上漲后,賣空者繼續賣空,操縱者則試圖將證券市場上所有賣出的股票全部吸收;
并將所吸購的股票再融券賣給賣空者繼續賣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數超過流通在外股數的情形。
當此種情形繼續道賣空者開始警覺或者感到絕望并試圖補回賣空股票時,操縱者也同時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時賣空者已經沒有其他證券來源,只好與操縱者扎空了結,價格隨操縱者隨意決定。
3、期權聯合操縱,即操縱集團設法獲得某一信譽好而數量有限的股票期權,然后利用下單購買等多種手段,造成該股票價格上揚,操縱集團行使期權高價拋售,至股票價下跌時再補進。
散布謠言、提供不實資料。
它是指行為人借助于散布謠言或不實資料,故意使公眾投資者對證券價格走勢產生錯誤判斷,自己趁機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
參考資料:操縱市場-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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