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區別在于法律性質不同。私營經濟是由個體經濟發展而來的,民營企業是相對于國有企業而言,而且私營經濟是專指有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因此兩種企業的區別主要就是上述中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所有權結構和經營方式。總的來說,民營企業更強調的是企業的經營機制,而私營企業則更側重于企業的所有權歸屬。
詳細解釋如下:
首先,民營企業是指采用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企業。這種企業形式主要以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需求來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民營企業的所有權結構可以是多元化的,包括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資等。也就是說,私營企業是民營企業的一種,但民營企業并非一定是私營企業。
其次,私營企業是指以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它的主要特征是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也是企業的經營者。私營企業更加強調企業的所有權歸屬,也就是說,私營企業是由私人投資控股的企業。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由私人投資并運營的小型企業,就是私營企業。而如果這個企業引入了其他的投資者,或者上市成為了公眾公司,那么它就可能不再是私營企業,但仍然是民營企業,因為它仍然采用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
總的來說,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所有權結構和經營方式。民營企業是一個更大的概念,它包括了各種所有權結構的企業,而私營企業則更側重于企業的所有權歸屬。
1、定義不同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民營企業,簡稱民企、公司或企業類別的名稱,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
2、類型不同
民營企業,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這個詞語在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甚為普遍。
私營企業有三種類型:獨資企業。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從以上分類可以看出,在私營企業的三種類型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伙企業都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3、民營經濟”與“民營企業”還有區別。“民營經濟”應該是民營意義上的各種經濟成分和要素的總和,“民營企業”是民營意義上的一種企業形態,是“民營經濟”的主體部分或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在“民營企業”之外,還有具有“民營經濟”屬性,而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非經濟活動的、非企業的單位或部門。比如:一些從事社會福利、從事社會救助、從事慈善事業的民營單位或組織。
擴展資料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
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后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
國家近期才出臺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范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后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于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
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狹義的含義。
“民營”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詞匯,它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并且曾經非常流行。而現實卻很有諷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營企業,并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這些法律對相應的企業在各方面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涵蓋了現階段我國各種類型的企業,但沒有“民營企業”。
什么是民營企業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
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參考資料:民營企業的百度百科私營企業的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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