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中的訴訟制度分類有:直接訴訟和代位訴訟,直接訴訟分為公司提起的直接訴訟,股東提起的直接訴訟,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提起的直接訴訟,清算組提起的直接訴訟和債權人提起的直接之訴;代位訴訟分為股東代位訴訟和董事代位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損害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1、產生原因不同。
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權根據不同。
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
3、訴訟目的不同。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
4、訴訟歸屬不同。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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