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么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什么是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會議是股份公司根據需要而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全體股東會議.可因董事、監事或持有規定股份數量以上的股東要求而召集.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就是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的某個設定日期,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資者就會被登記成為股東,有資格參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對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投票.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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